景区督查情况通报

极地旅行网 2023-07-02 18:15 编辑:admin 88阅读

一、景区督查情况通报

深入做好公共图书馆改革创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做好公共图书馆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图书馆的科学定位和任务要求,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指导公共图书馆工作的科学理念和具体实践,不断提升我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1.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党政负责人带头抓意识形态,不断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把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贯穿到公共图书馆规划编制、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中,以党建引领业务,凝聚发展合力。(责任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长期)

2.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共图书馆各项工作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和“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国民素质”的科学定位上来,通过开展阅读服务,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养提高,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长期)

(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1.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古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古籍保护及数字化工程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古籍开发利用,制定古籍文献数字化工作计划,分级分步开展古籍文献数字化工作,丰富和完善“贵州省公共图书馆馆藏古籍文献资源内容发布与知识服务大数据平台”的内容和功能,加强古籍再生性保护,通过网络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2.在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统一部署,开展《中华古籍总目·贵州卷》的整理编纂工作,基本掌握全省古籍数量、级别等次、价值、分布、破损、保存现状等情况,为之后的分级保护利用工作做好前期准备;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针对我省少数民族文献古籍地域特点,组织开展民族文字古籍专项保护工作。(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3.分步骤分层次开展古籍修复保护工作。对全省古籍收藏单位开展古籍修复业务指导、跟班学习和培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古籍收藏单位配置必要的修复工具。有计划逐步开展珍善本古籍、濒危古籍及民族古籍的修复工作。(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4.利用和发挥“国家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制定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编目、古籍版本鉴定、古籍整理、古籍修复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的人才和业务骨干,特别是加强对古籍版本鉴定、整理、修复和翻译等人才的培养,促进我省古籍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5.加大古籍保护宣传力度,通过活动、展览等方式开展古籍保护宣传,让公众更加具体地了解古籍,宣传古籍保护理念,让珍贵典籍走进大众,丰富大众文化生活,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促进古籍保护成果惠及群众,让传统文化融入群众生活。(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6.加强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做好《贵州文库》民国时期文献的底本提供;积极推进“革命文献与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项目工作,开展民国时期连续出版物和线装书的普查、文献原生性保护等工作。(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三)创新服务方式

1.深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改革,推动在更大范围进行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动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等制度创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把落实重点改革任务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后续建设实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以及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等有机结合,促进公共图书馆工作全方位创新,确保各项改革取得实效。(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2.推进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

(1)鼓励运用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让公共图书馆信息的传播途径、大众获取方式、阅读形式等呈现出广度与深度,为公众提供互联、高效的智慧化服务。(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2)在“贵州数字图书馆资源整合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实现服务再创新。通过建设覆盖省、市、县、乡多级网络的传输通道,开发建立盲人数字图书馆、小程序和短视频平台官方服务号等全媒体服务模式,创新适合区域城乡共建共享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不受时空限制,无障碍阅读的全媒体服务平台。(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3)探索物联网服务模式,采用“无接触配送”的方式将图书运送到读者手中,读者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图书借还服务,适应后疫情时代社会公众信息需求的新变革。(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4)优化升级服务,以读者需求为根本,从基础设备、信息服务、读者体验等方面出发,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图书馆资源的优化配置。(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3.因地制宜,探索文旅融合发展之路

(1)探索贵州省公共图书馆与旅游融合发展创新项目。通过与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乡村振兴等多途径的融合,以空间融合、产品融合以及服务融合等方式,打造文旅融合新品牌,探索文旅深度融合一体发展的新思路,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产业互惠发展。(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2)将图书馆的服务前移,探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酒店、景区等建设示范服务区。实现公共图书馆文献服务精准化供给,解决游客集中场所文化供给单一的问题。持续做好“城市主题书房”“农家书屋”的建设工作。(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3)结合《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建好“五个体系”精神,将“布客书屋”等全民阅读项目嵌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高效快速提升易地扶贫搬迁点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与能力,推动乡村振兴。(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4.加强公共图书馆领域对外文化交流

探索在文献交换、资源共建、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助力中华文化走出去,扩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世界的影响力。(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长期)

(四)推动全民阅读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阅读的重要指示, 将全民阅读作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推动各级公共图书馆充分利用资源、设施、空间等方面优势,建好“城市主题书房”,广泛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发挥公共图书馆滋养民族心灵、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作用。(落实单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省图书馆,省图书馆学会,各级公共图书馆,各级图书馆协会;完成时间:长期)

2.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阵地作用,提高文献信息采集质量;利用世界读书日、图书馆服务宣传周、读书月、寒暑假、重要节日等时间节点,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推进全民阅读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质的阅读品牌;适应发展趋势,通过新媒体广泛开展在线阅读活动,吸引更多网民特别是年轻人参与;关爱特殊群体,重视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的特殊阅读需求,从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内容资源、服务方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改善提升。(落实单位:省图书馆,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成时间:2025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各级公共图书馆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全民阅读的工作重点,充分认识公共图书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把公共图书馆改革创新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要点,狠抓工作落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推动,给予支持保障,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建立公共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为实施方案的实施储备人才。鼓励高校、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发挥高校、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加大经费投入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预算投入,同时争取更多旅游专项补贴资金。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行动方案的实施。

(四)强化绩效考核

加大对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内容,建立定期督查和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考核评价结果,对成效突出的各有关市(州)、各有关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启动追责问责机制。

二、景区督查表

督查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抓决策落实、促工作成效的重要手段。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督查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提升实效。

加强督导检查,目的和意义就在于发挥好“加压器”“助推器”作用,提倡表彰讲政治、敢担当、有作为,问责批评不主动、慢作为、不作为的地方和单位,真正让成效不断显现、问题得以解决、工作扎实推动。

三、景区督查室工作职责

督察局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督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四、景区督查制度

根据公告,井冈山旅游总公司称,为执行环保督察要求,江西井冈山杜鹃山景区于2019年10月28日起就已经关闭,并全面停止一切旅游经营活动。与此同时,进入杜鹃山景区唯一的交通运输工具杜鹃山索道也“被迫”停止营业。

五、景区督查查什么

主要内容是

开展重要城市道路整治提升

全力推进62条重要城市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8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另外整治提升工作还将向62条道路沿线其它支次道路、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延伸,达到连线成片、整体提升的效果。

推进环境卫生专项整治

整治提升重点区域、背街小巷、老旧小区等环境卫生,全面清理、清除陈年垃圾和环境卫生死角。

严格按照《昆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机械化清扫道路每日不少于3次,冲洗不少于1次,人工保洁道路每日大扫不少于3次,24小时不间断巡回保洁。

开展环卫基础设施专项整治

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沿街区、各类公共场所等分类垃圾桶的标志标识进行更新,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体系。

对环卫专用车辆等环卫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损坏的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完好率达100%。

开展占道经营、门前三包专项整治

一是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序推进引摊入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引摊入市工作。

二是对各类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和出摊经菅活动进行整治,对影响交通、市容和市民出行的占道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开展户外广告和小广告专项整治

规范各类场所公益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对破损、老化的进行更换,确保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对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一店多招、超出天际线等广告牌进行规范。

对各类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进行彻底清理。

开展渣土运输及建筑工地专项整治

严格按照规定整治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渣土运输过程中“滴、漏、洒”污染路面和违规乱倒、偷倒建筑垃圾、渣土行为。

加强对渣土运输车安全行车监管,对闯红灯、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开展沿街乞讨专项整治

加强对主次干道、商业街区及流浪乞讨人集中活动和露宿的区域进行专项治理,以及对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进行乞讨行为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依法给予取缔和严厉打击。

开展道路、人行道破损、无障碍设施专项整治

组织各辖区对已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地砖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路面、人行道地砖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开展城市景观照明及道路照明专项整治

继续做好背街小巷、公园、下穿隧道等“有路无灯”、“有灯不亮”查缺补漏补建及整改工作;

对污损锈蚀、损坏、未达到照明质量的设施进行清洗、更换,保证重点路段设施完好率100%。

开展建筑工地专项整治

加强施工工地源头治理,大力整治建筑工地不文明施工行为,规范施工围挡,加强施工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施工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和管理,确保符合创建文明城市指标要求。

开展城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

对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对新增违法建筑严格按照“发现一起、拆除一起”的要求依法拆除。

加强对租地建房、农房整治、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问题的重点整治。

开展公共厕所专项整治

对公厕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公厕管理和服务达到标准,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卫生质量达到“七净四有三通三无”,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环境。

开展静态交通环境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道路静态交通管理。

按照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标准要求,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约共享单车的管理,加强考核和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共享单车运营秩序规范有序。

开展城市公园(景区)环境专项整治

对公园园区内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公益广告破损等进行排查并更换,对景观进行美化提升;

强化对园容、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和旅游秩序等方面的长效管理。

六、景区督查工作计划

主要督查内容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假日旅游安全、景区客流管控等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方面督查内容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等。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情况;旅行社旅游用车安全,是否购买责任险等情况;旅游A级景区森林及建筑消防安全、景区索道及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检维护及发布、危险地段警示标牌设置等情况;旅游星级饭店卫生情况、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情况。

七、景区督查工作细则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划定

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

(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方案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全国国土调查和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勘界定标】结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勘界定标应当结合地理实体边界、自然保护地边界等,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将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可设置实体界桩及标识牌。勘界定标的成果数据,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逐级汇交至国家级平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有限人为活动管控

第八条【管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正面清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新增围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包括: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服务于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电力、供水、供气、供暖、通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殡葬等特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应急抢险活动。

(三)经依法批准的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和保护活动、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

(四)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标识标志牌、道路、生态停车场、休憩休息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以及依法依规批准的配套性旅游设施等。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包括:公路、铁路、海堤、桥梁、隧道,电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基础设施;输变电、通讯基站等点状附属设施,河道、湖泊、海湾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以及新立矿业权的勘查开采;巳依法设立的油气矿业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不超出核定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条件下的开采;巳依法设立的和新立的铭、铜、银、俚、钻、错、钾盐、(中)重稀土矿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因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九)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第十条【生态功能影响评估】符合正面清单第五、六、七条的人为活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拟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主管部门,系统评估人为活动或建设项目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限人为活动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强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

(一)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提出的用地标准、建设规模、开发强度、建筑风貌、生态环境保护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禁止过度放牧、开垦草原。

(三)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经依法批准,可开展以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人工商品林、园地可进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树种更换、抚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签订协议、改造提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点区位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四)生态保护红线内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规模。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采用隧道或桥梁方式,留出动物迁徙通道;对机动车辆、高铁、动车、航行船舶等实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五)淡水养殖和开放式海水养殖等活动应控制规模,避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水生生物保护的水域,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和珍稀保护动物产卵期,确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经优化选址后,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线、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重要生态廊道。项目建设及其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三条【人为活动退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为活动,可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各省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细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各类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第四章 红线调整

第十五条【调整原则】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地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市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修改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六条【调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监测生态系统功能变化,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人为活动调整退出等,经科学评估,适时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态系统面临退化风险的区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拟调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应属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邻近区域的重要生态空间,调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空间连通性。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地调整】自然保护地等禁止开发区域边界范围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涉及多个省域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省际间的沟通衔接。

第十八条【调出】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经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按程序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一)涉及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用海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杜会监督】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检测评估等信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第二十条【监测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监测评估数据和成果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督察执法】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边界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的督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核查和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为活动管控、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到位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导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景区督查是干嘛的

 (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

1.深化中华文明研究。推进史前文化、周秦文化、丝路文化等区域性考古研究和敦煌学、简牍学等特色人文社科研究。

2.推介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将莫高窟、嘉峪关,中国旅游标志“铜奔马”和彩陶、汉简、重要革命文物推介申报为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遴选公布甘肃文化地标。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3.推进文物价值全域传播推广。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依托文博单位打造中小学教学实践基地和干部教育基地。

4.实施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文博单位自身传播阵地建设。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5.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传承。

(四)强化文物执法督察

6.建立完善文物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省级文物部门督察职责及督察力量。各级政府及文物部门建立约谈制度,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7.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各级文物部门和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严惩破坏文物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公共利益。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8.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设与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衔接、覆盖市县文物部门和重点文博单位的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推进文博单位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和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

9.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文物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常态监管和专项行动。

10.规范涉案文物保护管理。涉案文物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或办案单位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或自没收追缴后逾期一年未结案的,无偿移交同级文物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暂存,收藏或暂存单位应配合办案单位进行取证。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11.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设全省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12.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3.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紫线”并制定管控和保护措施。14.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实行文物影响区域评估和结果共享。探索推行“标准地”制度,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工作前,各级政府不得入库储备。15.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建立考古出土文物移交长效机制。16.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管。依托敦煌研究院建成省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巡查监管、监测预警和预防性保护。17.建立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推动将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积极申报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八)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18.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制定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导则。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合理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19.强化文博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加快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成立甘肃博物馆联盟,建立馆藏文物共享机制和策展人制度。推广敦煌研究院“基于价值完整性的平衡发展质量管理模式”,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20.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打造文物旅游精品景区和旅游线路,策划推介高品质文物博物馆研学旅行、体验旅游和休闲旅游项目。(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2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依法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22.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捐赠文物、为文物保护捐助款物。拓展文博志愿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在校学生参与文博志愿服务记入档案、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23.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自主权,建立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现代博物馆管理体制。24.促进智慧博物馆建设。以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以新技术为支撑,实现保护、管理、服务智慧化。

 25.鼓励文博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和对符合规定人员予以绩效奖励。26.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管理、运行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以购买公共服务或奖励等形式对评估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补贴。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27.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做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报送与信用管理工作。28.规范文物鉴定和进出境管理。推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争取增加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数量。(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29.实施文物外展精品工程。组织以丝绸之路、敦煌文化、彩陶艺术为特色的文物外展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展出。30.扩大文物保护研究国际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文物管理、文物科技和数字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建敦煌学、简牍学和丝绸之路学术研究与传播弘扬基地。实施好我省承担的援外文物保护研究项目。(十三)加强科技支撑31.推动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重点突破古代壁画和土遗址保护、文物数字化、遗产地监测管理、实验室考古等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争取文物保护领域各类科技创新基地落户我省。深入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32.完善文物保护技术标准体系。在古代壁画和土遗址价值评估与保护、文物数字化、博物馆及文物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等领域开展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十四)创新人才机制33.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文博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传承发展文物保护修复传统技艺。(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34.强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并使其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提升其在文物安全、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35.促进文物保护多元投入。推进文物保护领域省级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政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