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C公司之间是可以签署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因为C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存在极大的风险的,在代偿前为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可以与B公司签订公证文书以保证自己的权益。B、C之间的关系是由代偿债务发生变化的,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虽然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担保公司在签订此担保合同时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是自愿承担此风险的承认和表示,在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低化是可以与C公司签署强制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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