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景区

极地旅行网 2023-06-26 19:34 编辑:admin 250阅读

一、商业性景区

以下是湖北省旅游惠民卡景区清单:

1.黄鹤楼景区

2.东湖景区

3.夷陵大峡谷景区

4.孝感麻城景区

5.荆州长江大桥景区

6.南水北调三峡工程景区

7.鄂州梁子湖景区

8.黄石公园景区

9.湖北武汉东湖樱园景区

10.湖北武汉黄鹤楼景区

11.湖北武汉汉口江滩景区

12.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景区

13.湖北武汉黄鹤楼激光秀景区

14.湖北武汉东湖高新软件谷景区

15.湖北武汉武汉东湖梅园景区

16.湖北武汉武汉东湖樱园景区

17.湖北武汉黄鹤楼激光秀景区

18.湖北武汉东湖海洋馆景区

19.湖北武汉黄鹤楼软件谷校区景区

20.湖北武汉黄鹤楼软件谷商业中心景区

二、景区商业化是什么意思

景区内做生意的条件取决于你的生意类型和地点选择,但一般情况下要满足以下条件:可行。景区内客流量较大,是一个较为热门的旅游区域,适合投放部分特定类型的商业项目。此外,景区管理部门一般也会配套提供投资和使用商品、服务等资源的一些政策支持,减少创业风险。如要在景区内做生意,首先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包括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签订协议等。另外,需要选择合适的场地并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或服务,具体内容也要尊重当地文化,符合景区管理的要求,并注意消费者体验。最后,要保持与景区管理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跟进政策的变化并进行调整。

三、风景区规划标准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县、乡级土地用途区的一类,是指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其中规划用途主要应为建设用地,因此,原则上不能在风景旅游用地区中实行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区域与规划用途分区在空间上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但需注意的是,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一般不能作为补充耕地的区域。

四、景区商业业态规划

01 、夜市

夜市在“夜经济”中的主角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它是夜间高频消费场所以及游客、市民夜间出游的必选方案。如浙江杭州河坊街夜市、河南开封鼓楼广场、陕西西安风味小吃街都已是备受游客推崇的夜市品牌。

夜市是城市烟火味的集中代表,它代表的是“吃”“买”“逛”“玩”的多彩生活,是城市活力重要体现。利用夜市发展城市“夜经济”,政府扶持的作用不容忽视,对于夜经济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和引导,对业态、业户及经营环境进行系统规划,将宏观指导和市场机制进行有机结合。

02 、演艺

作为近年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典型业态之一,演艺业已经成为留住游客、带动夜间消费的重要动力。白天看美景,夜间看演出,已成为不少游客的旅游方式之一。

因此旅游演艺要不断提质优化,成为当地拉动夜间经济,助热旅游消费的新动能。

03 、景区

景区要抓住游客的心,就要在时间停留度上下功夫,景区夜游自然是一个强大的吸引力,但是千篇一律的夜游对游客而言也是没有吸引力的,因此景区夜游要有地方特色,从当地风土人情、人文风貌等出发,打造充满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夜经济,避免同质化问题。

04 、节事

举办节庆和活动是历来是吸引人流、聚集人气的重要手段,夜间节事是文化新载体以及城市新名片,一场夜间主题节事活动,可以成为城市夜经济的爆点。

发展城市夜经济,需要积极打造一批品牌夜间节庆活动为夜间经济发展添砖加瓦。通过夜间节庆活动的展开,为城市构建差异化的吸引力,塑造区别于他地的特色夜经济。

05 、街区

街区是夜间高频消费区与网红打卡潜力地。在发展“夜经济”的大背景下,街区可以优先布局引进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多种新兴时尚业态,并举办趣味活动,形成城市夜经济的有力补充。

商业街区可以凭借自身优势,将各样的业态有效组合,以出色的逛街场景和氛围,用心营造出一副“夜经济”消费图景。

06 、场馆

为发展夜经济,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不少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开放了夜场,文化场馆成为城市夜生活新的风景线。当然目前国内博物馆的夜间开放多是集中在节日期间,夜间活动的内容如何跟文化场馆的文化相匹配,而不是简单的灯光秀、展示陈列等内容,是对这类场馆夜间开放更高层次的需求。

07 、古镇

古镇应该是夜经济最有特色、最有韵味的体现之地了,或是江南水镇,或是偏安一隅的民族古镇,这些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都可以从夜晚寻求突破。从赏夜色到夜生活,从夜赏古镇到与夜晚的古镇互动,这些都赋予夜经济新的内涵。

08 、乡村

发展乡村夜游,提高游客在乡村的参与度和逗留时间,释放夜间经济巨大的潜能。

乡村在发展“夜经济”中一定要有乡村味道,具备当地特色,有乡村的文化品位,走个性化、差异化发展之路,不要一味地模仿城市当中的夜生活项目,乡村的优势在于生态环境好、自然资源种类丰富、民俗文化底蕴深厚,发展乡村夜经济要充分利用乡村自有特色,结合科技、创意、艺术等手段营造丰富的夜生活体验项目。

五、风景区详细规划规范

一、A级旅游景区申报必备条件

1、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连续的地域范围,景区各部分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2、具有统一有效的景区管理机构和经批准实施的景区旅游总体规划。

3、常年开放运营并具有稳定的年游客接待量,5A级景区不少于100万人次,4A级景区不少于40万人次,3A级景区不少于20万人次,2A级景区不少于10万人次,1A级景区不少于5万人次。

4、具有较高的资源观赏游憩价值,5A级景区在全国具有代表性,4A级景区在全省具有代表性,3A级景区在全市具有代表性,2A级和1A级景区在全县具有代表性。

5、没有多发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没有环境污染隐患。

6、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实施客流高峰期的管控措施,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7、安全保障设施完善,具有完善的信息化安全监管系统,具有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治安事件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群体性负面实践。

8、具备比较完善的接待服务设施(停车场、游客中心、导游图、标识牌、旅游厕所等)。具有旅游购物场所,导游服务和标识系统至少包括中英文两种语言,景区内所有厕所的质量等级不低于3A级。

9、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近2年内未发生价格欺诈事件。

二、A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

详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

三、规划设计要点

由此A级景区创建规划设计重点做好细则一进行提升设计,但首先要解决景区的发展主题与文化特色定位以及整体空间产品业态布局,进而围绕景区主题与产品业态展开各个子项目的提升规划设计。

必须要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与制度,编制实施旅游总体规划;景区门票管理规范;具有健全有效的人员培训制度、游客投诉处理制度;景区宣传工作积极有效;具有独特的企业文化、突出的社会效益。

做好主题游憩产品设计:主题游憩产品是景区的核心卖点,也是景区发展的核心要素,根据景区性质与主题可形成多种组合形式:观光+祈福、观光+休闲、观光+运动、观光+教育、观光+娱乐、观光+购物、观光+美食等等,甚至集合多种要素,一般呈现“观光+主题产品”,主题产品的类型取决于景区的主题定位,且这类主题产品一定要做精做特,充分凸显景区主题特色。

六、风景区规划规范2017

旅游总体规划的内容有这些,艾肯弘扬旅游规划院为你总结下面几点:

1、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2、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3、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4、确定规划旅游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5、规划旅游区的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区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6、规划旅游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7、规划旅游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8、规划旅游区的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9、研究并确定旅游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10、规划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11、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

12、提出旅游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13、对旅游区开发建设进行总体投资分析。

七、风景区规划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的名义招徕、接待旅游者,并为旅游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旅游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条例》规定,明确主管旅游工作的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规授权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在旅游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并按照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等各类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的不同要求编制。

  

  第六条 编制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旅游开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础条件;

  

  (二)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测定、旅游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第十四条 要求评定星级的饭店(含度假区(村)、公寓、游船,下同),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饭店要求评定星级时,可以直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新建、改建或扩建星级饭店时,应当经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标志牌。

  

  星级饭店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并不再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用(产)品、娱乐等场所要求评定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悬挂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八、景区商业化

景区商业化太浓,进景区大门收票,进了里面还有一些小的景区还要收钱,景区内到处可见卖所谓纪念品的。

原因就是管理不当。

对策就是加强管,服务跟上,让人民感觉进了景区,而不是进了市场。

九、景区商业项目

可以找负责景区的人商讨